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乌教字[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我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我校开展普及普通话工作,为此对全校教职工提出以下要求:
一、教师上课时必须说普通话,把普通话作为授课语言。
二、课堂教师与学生交流,学生之间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
三、学校教职工在校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
四、学校将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作为教师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要求全体教师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五、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普通话校本培训。
六、全体教师必须把普通话研究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用普通话教学的水平。
七、 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在全社会推广普通话。
商都县第三中学
201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