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勤 制 度
教代会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充分体现严格要求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思想,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商都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工作时间的认定
1、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为工作日。
2、根据有关规定,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及正常的社会活动也作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3、鉴于学生安全因素考虑,学校安排教职工节假日上班,视为工作时间。
4、公假(指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外单位借用及参加其它公务活动),按文件规定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口头通知。
二、请假权限和手续
1、请半天假,由部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半天以上3日以下(含3日)由分管校长批准;3—5天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者,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后由学校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主要领导批准方可。
2、环节干部请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5天由校长审批,一般请假不超过5天(婚伤病假除外);副校长请假由校长审批,校长外出请假执行教育局规定。
3、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师,不得私自雇人顶岗,否则,以旷工计,并追究主管校长的责任。
4、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外出考察学习,需向教育局呈送请示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含外出学习、参观、实训等)
5、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凡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核实请假理由,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和请销假时间。否则,一律按旷工计。(来不及填写请假条的,可在到岗后如实补假条。)
7、批准请假的工作岗位,有关处室必须及时安排,不得贻误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凡是批准请假的领导在第一时间内向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记载并通知有关部处室负责人,做到及时调课或调整工作,确保不延误工作。每周六办公室要统计公示。
三、培训学习
经校长批准,教师职工参加培训、进修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或会议,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考核记学校考核平均成绩享受岗位津贴。离职进修者,凭录取通知书,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方可请假,只发基础工资,其它一律不享受。进修、培训、会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超过时间需请假 ,否则按旷工计。
四、事假、病假
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县教育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五、产假
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正常生育产假为100天(含节假日),晚育产假130天(含节假日),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职工妻子分娩可请10天照顾假(不含节假日);女职工4个月内流产,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小产假,4个月以上给予42天小产假。在哺乳期间(指一年内)可以经教导处协调,每天安排2小时喂奶时间。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超出天数按事假计。
六、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一般为7天(不含旅途时间),晚婚(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且初婚者),婚假增加至20天。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学校津贴和考核奖),超出天数按事假计。
七、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可请奔丧假,假期7天,外地可增加往返路程时间。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学校津贴和考核奖),超出天数按事假计。
八、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报学校、县教育局、劳动局审查,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由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教育局),工资照发。
九、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路程假、工伤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均包括在内),婚假、丧假、(15天以内)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十、 旷工及其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者;
3、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5、任课教师(包括教学辅助人员)未经学校领导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一天计算,工勤人员由学校参照执行。
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二)旷工处理
凡旷工者扣发本人工资150/天。一学期内连续旷工10天 累计旷工20天,按2个月以上事假执行。
十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责令其停职
1、触犯国家法律者;
2、因自身责任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者;
3、工作期间酗酒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4、不服从学校分配的;
凡学校责令停职的教职工,第一年发工资总额的70%,并参加培训学习,拒不参加培训学习则发50%,第二年仍不能上岗发30%(均不含绩效工资与奖励工资),第三年仍不能上岗停发全部工资,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签到制度
(一)全校教职工上岗实行签到制度。不执行签到制度视为旷工。
(二)非班主任、年级主任、行政环节负责人以及无课的教职工上午可提前10分钟签退,下午可提前10分钟签退(以学校作息时间为标准),以避免下班人流高峰,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解释权归校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