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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规定校2014(10)号

2014年06月30日 08:04:08 访问量:400

随着依法治教的力度的加大,教师在职培训、进修已成为在职教师业务提升的工作常态。《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义务参加各级各类的培训,完成每年的在职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教师,将依据教师聘用合同实行解聘。

    在我校部分教师当中,程度不同存在着不愿意参加培训或对培训有抵触情绪,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或不能认真参加培训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学校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是经学校研究决定参加的各级各类培训和学校开学、放假前后一周时间进行的培训学习,教师必须参加。不论是在工作时间或是假期,任何人不准拒绝参加。

二、凡因故无法参加培训的,事前向校长履行请假手续,培训多少天按多少天事假处理。不请假或没经批准,不去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培训多少天按多少天旷工处理。

三、事假、旷工遵照教职工考勤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规定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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