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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试行稿)

2014年02月20日 10:47:05 访问量:508

为加强全县教师队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改变教育统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申述理由及需时间,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确因生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半天以上3日以下(含3日)由分管领导批准,3日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2、股室负责人请假2日以下(含2日)由分管领导批准,2日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有事向主要领导请假。

3、请假审批手续由人事股存查。

(二)    学校教职工

1、学校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10天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1 0天以上者,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后,由学校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主要领导批准方可。

2、学校环节干部请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5天由主要领导审批,除婚丧病特殊情况外,一般请假不超过5天;学校副职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负责人有事必须向局长请假。

3.以上审批指病、事、产假,婚丧假由学校视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私自雇人顶岗,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  学校组织5人以上团体外出考查学习,必须向县教育局呈送考查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期限

1. 培训学习

学校派出学习者按学校安排时间,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自行离职进修者,凭录取通知书,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请假,按规定时间准假,否则按旷工论。

2. 事假

干部职工有事请事假,全年(学年)事假不超过20天,一次性事假不超过15天。

3.病假

一般病即病即治,病假即请即销;大病或伤残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相关病历原件及医药报销凭证确定请假期限;重特大病持住院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报销凭证等准长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正常生育产假为100天(含节假日),晚育产假130天(含节假日),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教职工妻子分娩可请10天照顾假(不含节假日);女教职工4个月内流产,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女教职工哺乳期间由学校安排解决。

5.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一般为7天(不含旅途时间),晚婚(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初婚者,婚假增加至20天。

6.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可请奔丧假,假期10天,外地可增加往返路程时间。

7.探亲假

教职工需探亲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若非节假日探亲一般按事假论。

第六条  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未经教育局批准者;

3.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不准而逾期不上班者;

4.请假理由虚假者;

5,教学人员无故旷课者;

6.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分配工作不到岗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责令其停职:

1.     触犯国家法律者;

2.     因自身责任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者;

3.     工作期间酗酒闹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者;

4.     不服从学校分配的;

第八条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l、事假。全年(学年)累计事假在10天(一次性7天)以内,不扣发本人工资,按学校考勤制度执行,应从绩效工资中支付一定的项岗费:全年(学年)累计事假1 0天(一次性7天)以上,20天以内,应支付顶岗费60元/天。累计超过202个月内,扣发本人工资1 20元/天(不含节假日)。超过2个月,每月只发工资总额的30%,(本年度底男55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女职工47周岁及以上每月只发工资总额的60%),不享受奖励工资(十三月工资),本年度不予胖聘职称,考核不称职。自治区级或以上劳模、教龄30年以上者工资增发20%。请事假半年以上(或一直不上岗)扣除全部工资。个人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工资总额指现有工资扣除30%奖励性绩效工资)。

2、病假。一般病假按事假论处;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部位复发需休假的,病休期间不扣发工资:大病半年以上者不享受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工资。重特大病可持有关证明离岗坐休。

3、旷工。凡旷工者扣发本人工资1 50元/天。一学期内连续旷工1 0天或累计旷工20天,停发工资,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

4、婚假、产假、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发工资,超出天数按事假论。

5、教师全员聘用时允许坐休的教职工,工资照发,三年内不允许新增坐休人员,三年后到龄者由教育局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6、凡学校责令停职的教职工第一年发工资总额的70%,并参加培训学习,如不参加培训学习则发50%,第二年仍不能上岗发30%(均不含绩效工资与奖励工资),第三年仍不能上岗停发全部工资,个人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

7、经教育局批准离岗进修人员只发工资总额60%(不含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8、借调到外系统人员未办理调动手续,仍在教育领工资者扣除绩效工资及奖励工资。由教育局批准,教育系统内部借调人员由现任职单位考核。

第九条  考勤管理

l、由1名校级领导负责考勤工作,设立考勤办公室,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做到公平公止。

2、学校不得越权审批请假手续,不属于学校准假的一定要报教育局审批,经查实发现越权审批的学校,扣除的全部请假工资归教育局管理,并对校长做出全县批评,校长职级工资下调一个档次。

3、请假扣款由学校用于聘用代课教师经费支出或用于教职工考勤奖励,各学校要严格管理,不得挪用,要建立扣款台帐。

4、各学校每月公布教职工请假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布结束后,实施扣款。

5、女教职工请产假必须报教育局,经批准后执行,否则无效。

第十条  各学校要依据本制度制定出详细执行细则,根据各校校情,规定各类人员工作量、岗位职责及具体要求,请假天数可按学期统计(全年1 0天,每学期5天,全年7天,每学期4天),经全体教职工讨论,教代会通过并宣布执行,做到有章可循。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 1 43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商都县教育局

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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