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 招牌、广告用字; (四)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a)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b)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c)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d)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要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 文物古迹; (二) 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和科技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做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面加强学校行风建设。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党员战斗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全校开展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三乱”,打击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培育正能量。加强建设学习型学校和节约型学校,努力打造高效学校。大力推进党务、校务公开。积极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争创“人民满意的学校”。
(六)招生、就业工作
1、高一春秋两季共招生645人。初中招生186人,小学招生70人。各部要着力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控制流失率,确保巩固率。
2、切实稳妥做好高三学生就业工作,要积极开拓国有企业的就业门路,为今后定向招生打下基础。
(七)加强教辅、工勤等工作,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运转。
1、图书室、实验室、实训室要树立服务意识,协助教师上好阅读课、实验课、实训课;要管理好图书和仪器设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同时要整理好各种记录和资料,做到物账相符。严格执行实验实训规程,杜绝学生在没有教师的指导下动用设备和药品。图书室31日必须把教材发放到学生手中,请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实训室是我校的亮点和门面,一定要做到室内及设备一尘不染,摆放整齐,使用规范,维护及时。
2、电教室要保证全校电教设备的正常使用。继续执行每双周到各处室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和维护和一台计算机连续3天不能正常使用,追究电教室主任和管理员责任的制度,整理和完善各种记录和资料。王品老师组织机房管理员、电教管理员
3、总务人员必须树立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严格管好财产,及时维护校内设施,保障安全用电、用水,勤俭节约。
4、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收费和经费管理行为,坚持收费公示制,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要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并公开操作,提高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5、食宿管理处人员要坚守岗位,切实履行管理和服务育人,进一步规范餐厅宿舍超市管理,特别是星期天和节假日的管理。严格查寝制度,严格外出制度,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严禁学生吸烟、玩手机,严格作息时间,严格住宿生制度的落实。为学生创造安全、整洁、舒心的生活环境。
总务、食宿管理、安全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要加强对这些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考核的力度,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新的学年里,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巨大压力,可以说是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学校声誉,为实现强校之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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