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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

2012年03月30日 17:32:48 来源:商都县职业技术学校 访问量:544

                                 职业技术学校

商都县   第  三  中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

                                希  望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全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校行政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实现学校的和谐,为顺利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把我校建成国家级示范学校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规定制度和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制度和决定,由校长颁布,交有关部、处、室实施。

三、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参与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测评工作。未超过半数信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应自动辞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党员教师,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5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

第七条:

1、选举代表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部、处、室分配名额,组织选举,各部、处、室推荐的候选人要经党支部审批。

2、候选人需要获得本部、处、室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3、教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有参政议事的能力,关心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起带头和骨干作用,并能做出积极贡献。

3、工作积极负责,办事公道,责任感强。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方案和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向学校领导和各部、处、室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5、有向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询问有关工作和弹劾某负责人的权利。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保持与教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代表和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3、认真细致开展调研活动,切实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做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和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更换和增补。

1、调出校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可由原部、处、室补选。

2、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3、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4、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由原部、处、室向教代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党支部批准同意后,由原部、处、室进行重新选举。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要有应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召开教代会时,由选举出的教代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经教代会委员会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委员会成员(简称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教代会闭幕后,行使教代会职权,对学校工作进行决策和监督的机构。

第六章:校务委员会职责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征集和整理提案,并及时答复,提出大会议题。

3、根据学校需要,召开校务委员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由学校行政例会提交的决议,以及制度、方案等重大决策。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5、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领导成员进行评议、考核,决定是否聘用。

6、审议学校财务工作,50万以上的开支由校务委员会审议。

7、校务委员会下设:

⑴秘书处: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整理相关文件。

⑵财务审查组: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审查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并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审查情况。

⑶选举产生工会组织:工会由主席人,副主席2人,委员4人组成。

⑷选举产生妇联组织:妇联由主席人,副主席2人,委员4人组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编辑: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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